简介
1996年9月,中国北方工业大连分公司北方楼宾馆出租车队(原告,下同)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支公司(被告,下同)为车牌号为辽B—A3040号桑塔纳出租车承保了各类险。签订的保险合同载明:投保金额为14万元,年缴保险费7000元。
1997年1月27同晚,签订保险合同4个月后,该出租车被抢,驾驶员被杀。被告按理赔程序于6月5日,依据保险合同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特约条款第三条关于“保险车辆被盗抢后,按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20%绝对免赔率”格式化条款,赔偿原告11.2万元。对此结果双方均认可,该事什至此本该结束。
然而,在新的利益面前,事情又起了变化。两年后,被抢的辽B—A3040号出租车在辽阳市被警方查获,于1998年12月交给被告。因该车已按保险合同实行全赔,被告将车修理后重新办理牌照白行使用。原告见车找回后被保险公司修复使用,便要求被告对原赔偿额追加赔偿,被告认为追加赔偿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合情理,便提出将车还给原告,原告退回赔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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