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过户十分的重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本案中,王小姐购买其同事张先生的这辆桑塔纳轿车,虽然之前张先生已经为车辆投保了车险,但当初的张先生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因此,在车子转让给王小姐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由于保单上的投保人并非王小姐本人,即使该车出了险,王小姐依然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同时,由于这辆桑塔纳轿车已经不属于同事张先生,此时的张先生不具备可保利益,因此也从而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同时,《保险法》还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形式的记载,比如在保单上注明或者另行签订协议。投保人张先生将被保险车辆转让给王小姐时,王小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将保单转入自己名下,不然即使发生了承保的风险,王小姐也无法得到补偿。 所以保险过户也是十分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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