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机动车辆和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一)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需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二、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通告所附的《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三、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四、我市车船税纳税方式:
1.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2.在天津市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车船税。
3.船舶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或检验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没有代收代缴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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