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人擅自将租赁车辆转借给第三人,第三人却私自将车辆典当给了他人,应当由谁来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案情】 宇雄汽车租赁公司是娄底市内一家专门从事小汽车出租的公司。2011年12月18日,涟源市某局干部易凌波与朋友张炜笛在宇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台别克牌轿车,双方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3天、每日租金100元。易凌波在交纳了3000元押金后,将车辆开回了涟源。但租赁期满后,易凌波却没有将车辆返还给宇雄汽车租赁公司。宇雄汽车租赁公司多次派人催还车辆都没有结果,最后才被告知,易凌波将车辆开回涟源以后,又将车辆转借给了张炜笛使用,而张炜笛竟然擅自将车辆质押给了某典当行,借得现金14000元。因为张炜笛没有归还借款,导致车辆无法返还给宇雄汽车租赁公司。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宇雄公司在向易凌波多次催还车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9日向某典当行代张炜笛归还了14000元的借款后将车辆赎回。该车辆被易凌波租用后实际占用的时间为139天。因易凌波拒不赔偿其经济损失,宇雄公司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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