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无责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事故全责的机动车方乘客作为权利人,能否要求该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权利人不起诉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设立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设立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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