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未交交强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侵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承担,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再由使用人赔偿,租赁人、出借人无过错即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公司介入赔偿,受害人一般能获得较为及时的赔偿。但该法律条文的实施是建立在所有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未免过于理想化,现实中有大量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认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让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
法律咨询:我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转弯处,后面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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