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常常会造成人员伤亡,可能导致第三者责任险及其相关附加险的赔偿。所谓人员伤亡费用是指山于保险事故致使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从而引发的各种费用支出。
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与人员伤亡有关的所有费用。在2004年5月1日以前,第三者责任险以及相关附加险中涉及的人员伤亡费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屯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核定赔偿。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5月1 [1起开始实施,保险事故中涉及的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解释》实施后,保险公司以《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作为核定赔偿的依据。
I.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范围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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