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类社会保险性质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带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①。“社会保险指国家纂于社会安全政策,以法律规定强制实施之保险。’,②它滥疡于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的强制投保形式来规范商业保险,具有强化保险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稳定社会生活的固有功能。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填补交通李故中第三者的损失,而不像“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当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保额等应当合理,总体上做到保本微利,并保证大多数人能承受得起,也使保险公司能赔得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社会保障机制中的一种,但从功能上,它却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①。因此可以说,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属于一种“类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科学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增强肇事人的AM本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 二、具有法律强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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