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是约定保险,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是被保险人转嫁风险的商业保险机制。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相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标的上截然不同,所以,它具有以下特点:
1.平等自愿原则。这是相对于国家强制而言的,以前有些地方利用行政权力推广第三者责任保险,这只是有关部门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要求机动车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种带有行政强制因素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销模式,并不能改变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性的本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双方自由协商,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无赔款优待。机动车风险受驾驶员的主观影响程度较大,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鼓励被保险人谨慎行事,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各国的保险公司都对一年内或连续几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的被保险人在保险费二给予一定的优惠如在我国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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