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理算
一、盗抢险
I.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x(1一免赔率之和)
2.部分损失
赔款二实际修理费用一残值
赔款金额不得超过此险种保险金额。
盗抢险中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等原件,每缺少一项,增加I%的免赔率。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事项。其是在2001年10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的,因此,在确定此项免赔率时,应充分考虑这种情况,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所购车辆,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不扣除此项免赔率。
二、玻璃单独破碎险
赔款二实际修理费用
三、火灾、爆炸及自燃损失险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一残值)x(1-20%)
2.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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