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随着几起具有全国性轰动性效应的酒后撞人恶性事件使得酒后驾驶受到了特别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案件依旧居高不下,成为法院刑事犯罪的重要类型。笔者发现法院处理车辆保险理赔商业合同中,由于技术规范的模糊性,在处理机动车酒后驾驶保险事故中,往往被一小部分投机份子装了空子,使得保险公司正当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则逃避了或者弱化了法律的惩罚,法院判决略显尴尬。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家车穿梭于大街小巷,不可否认,汽车使得居民的出行更加方面、对民众生活和工作都提供着便利。随着汽车业的兴盛,机动车保险在诸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份额。与此同时,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在法院审判中,也占据了越来越多的篇章。
对于一起发生的交通事故,若诉之法院的话,一般而言,是要经过两个诉讼:一个诉讼是民事审判一庭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这个诉讼主要是依照机动车强制险和侵权的的特别法来处理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受害人、车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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