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某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一被告,肇事司机和车主单位为第二、第三被告。此案的离奇之处就在于,本案的损害赔偿已由该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结案,为何结案之后,还有追加索赔呢?
原来,此案的关键在于,此案的原告并没有参加调解。保险公司近日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的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赡养费12400.37元。
原告:没有参加调解,不能算真正结案
今年69岁的原告江某诉称,2004年12月7日,其女儿在国道上被肇事司机驾驶的车主单位货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的损害赔偿是由某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的,原告作为死者唯一有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母亲)却没有被通知参加调解,依法应得到的赡养费没有作为赔偿项目给予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赡养费12400.37元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对结案书不认可,责任不在我们
车主单位和肇事司机的答辩人称,此次交通事故已由县交警大队主持双方调解,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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