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上旬,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富康牌轿车,并于4月份购买了沪上某家产险公司的车辆保险,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
两个月后,王先生开车去商场购物,从商场出来后便发现车辆已被盗,王先生当即向当地公安局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两个星期后,王先生被盗的车辆及时被公安局找到,但王先生从公安局处得知,窃贼在盗车过程中,违规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因此车身上留有不少刮痕。王先生为此支付了一笔数目不小的维修费。
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的条款给予一定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在是否给予赔偿上产生了内部分歧。保险公司就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即第三者责任是否履行赔偿责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案件拒赔。持这种意见的人的理由是,盗贼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损伤的,按照保险条款内容,显然不属于补偿责任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先向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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