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6日晚8时许,农尚星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国道广西田阳县头塘路段,将一名醉酒的行人杨项撞伤,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农尚星无证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项酒醉避让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农尚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
事故共造成杨项的家属经济损失136000元。杨项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122000元,余额要求农尚星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122000元,余额14000元由农尚星赔偿70%,杨项的家属自负30%。案件全部履行完毕之后,保险公司以农尚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属违法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农尚星偿付保险公司赔偿的122000元。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这就是“交强险”的规定,里面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可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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