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18时24分许,被告邓军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木兰ML125-10B型红色二轮摩托(该摩托车未投保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险),由永丰佐龙乡富溪野溪村前往永丰县城方向,行驶至永吉线永丰县佐龙乡灵冈村路段时遇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邓梅驾驶强力人力三轮自行车,原告的人力三轮自行车超越逆向由被告彭勇持准驾车型“A2E”驾驶证驾驶的停放在公路上的蓝色解放牌无号牌拖车(该拖车未投保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险)后与被告邓军的无号牌木兰ML125-10B型红色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人力三轮车一定损失。
经永丰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邓军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邓梅、被告彭勇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治疗,前后共住院87天,共花去医药费15236.9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000元,误工损失为130天。之后,被告邓海军预付了8800元医药费,其余损失二被告分文未付。
为此,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邓军在交强险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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