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三根于2007年11月购买了一辆三轮变型拖拉机,并取得了吉安市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市农机局颁发的拖拉机行驶证。之后,原告到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2009年12月22日,原告驾驶赣04/32066号三轮变型拖拉机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向而行,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住院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双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垫付赔偿交强险金额,被告提出异议而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等12215.80元。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部分该不该理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虽然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是因本车辆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另外事故受害人也已经出院也不属于应当垫付抢救费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按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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