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被告赵某醉酒后驾驶赣FXXXXX号自卸小货车由306国道往县城方向行驶时,因占道与对面驶来的由受害人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黄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受害人黄某不承担责任,被告赵某负全部责任。2012年1月,受害人黄某之子黄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免责,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了交强险免责条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人身赔偿责任。理由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免责条款仅对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管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且其无责,故原告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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