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保车辆虽然是事故车辆,但被害人系被其他车辆撞死,则该被害人不属于该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
2007年10月27日3时左右,李先政驾驶皖S15605号大客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让乘客黄学安下车,后驾车离开。3时26分,汪小平驾驶苏EBW825号小客车突遇黄学安由南向北横穿公路,避让不及,小客车的右前部撞击黄学安身体,致黄学安受伤后死亡。公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学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先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汪小平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王道奎是皖S15605号大客车的实际车主,李先政是其雇用的驾驶员。该大客车挂靠在安徽省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辛长途公司)名下,利辛长途公司就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期限为2007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
20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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