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苏某是豫F071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下称主车)及豫F1101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下称挂车)的车辆所有人。2007年1月5日,苏某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主、挂车的交强险。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保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23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22日24时止。同年11月11日,苏某所雇佣的司机武某驾驶上述主、挂车与郭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前部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郭某颅脑重度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25日,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
2008年3月,郭某的近亲属肖某等四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5097.89元;判令某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6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0万元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系被保险机动车主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挂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未与受害人及受害车辆接触,根...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