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曾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05线1844KM+700M路段,遇原告甘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正准备开左侧车门乘坐停放在道路上由被告陈某驾驶的赣D3R286轻型货车时,因被告曾某未确保安全,将原告甘某撞到,造成原告和被告曾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2月5日,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在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4天。经鉴定,原告的伤残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的合法损失共计66134.4元。另查明:赣D3R286轻型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饶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新干营销部投保了交强险。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曾某是否应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摊原告的损失。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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