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大量增加使人类的出行状况发生了质的变革。但另一方面,机动车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害也是惊人的。我国的交强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其目的和宗旨就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和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无疑给交强险这一目的的实现设置了障碍,引起了各界的关注。笔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一、醉酒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醉酒被很多保险公司用来作为免责的理由,这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下面,笔者通过两个案例的比较对这一问题作简单的探讨。
案件一:司机柳某醉酒驾车将一人撞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柳某与受害人父母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柳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75000元。柳某在赔付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金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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