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渝万高速公路(重庆到万州)未正式营运之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工程用车发放了通行许可证。王某利用关系也获得了高速公路通行证,常驾驶车辆行驶。2003年12月7日,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切诺基汽车行驶在未交付营运的渝万高速公路距离A点10公里F3工程段时,由于设施未完工,路面有石头,加之他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力,汽车撞在高速公路旁的围杆上,造成坐在驾驶室旁边的李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正式交付营运的高速公路虽然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给部分车辆下发了通行许可证,且其中一些车辆也并非工程用车,既然允许车辆通行,就应当视其为《道路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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