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院对一起车险绝对免赔率索赔案件的判决,使我深有感触。保险案件相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有其一定的专业特殊性,所以保险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也有其自身的特殊规范。审理保险案件,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自应将保险法优于其他普通法而优先适用。这本应是在审理保险案件中勿容置疑的。但是本案的判决却使人感觉这个基本法理并未深入人心,导致案件的结果大相径庭。
去年1月,金女士以汽车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汽车销售商为她提供了贷款、汽车上牌、车辆保险等一条龙的服务,金女士也支付了相关的各类汽车保险款。
其后,金女士的宝马车在某停车场内超速行驶,车头撞上他人车辆,造成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金女士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损失共计10万多元。而当金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发现只能理赔到8万多元,还有2万余元的损失,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有规定“可以免责”为由而不予理赔。
事情闹到法庭上,金女士认为:自己当初买车时,手续都是销售商统一代为办理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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