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7日,某货物运输公司与甲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运输公司所雇用的50名驾驶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是48个月工资,永久性伤残赔偿限额为72个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按1300元计算)。投保人按保险单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限自2003年5月8日至2004年5月7日。
2003年11月3日,运输公司驾驶员舒某驾驶该公司的大货车从大连载货运往沈阳途中,在途经山路时,由于倒车时车轮打滑导致车翻下公路左侧的山涧,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失、舒某本人死亡及乘坐在驾驶室内的另一名驾驶员郭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询问认定,驾驶员舒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疲劳驾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舒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经交警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召集联运公司、舒某、郭某家属进行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由运输公司赔偿郭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8级伤残生活补助费共计46,790元;由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舒某家属104,700元,作为舒某死亡补偿费...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