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全责理赔案例
北京市某税务局切诺基吉普车于1998年1月29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并购买了附加盗抢险、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乘客责任险和驾驶员意外险,共交纳保费4600元。1998年3月21日驾驶员郑某驾车行至海淀区玉泉山附近时,由于处理不当,与前方130卡车追尾相撞,吉普车前部损坏,130货车无损。经交通队当场认定,北京切诺基负事故全责。
少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切诺基18万元,同时购买了附加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有效期至1999年1月28日。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进行保险赔偿。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郑某于3月22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了被损车辆后,拍下了车辆照片,并在查勘登记书中填写了下述结论:98. 3. 21上午行至玉泉山香山环岛附近,与一辆北京130车追尾,责任自负,对方无损失。”切诺基车进厂维修。 驾驶员郑某于5月30日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出示了保险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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