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7日上午,梅县梅西镇均田村的吴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外出,途中与相对方向由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激烈碰撞,造成余某身受重伤致死。交警部门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吴某、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该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死者余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9月12日,受害方余某的父母、妻儿等家属6人就损害赔偿纠纷将肇事车主吴某诉至梅县法院。
争议:未买交强险肇事险责如何赔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被告吴某应先承担交强险范围赔偿责任,即应先赔偿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3977元等经济损失,剩余部分5.2万余元,被告吴某承担50%责任,即2.6万余元,据此,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共计为14万余元。被告吴某则辩称,对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直接按责任各半承担,不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难以协商。
判决:肇事车主应自行承担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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