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不过一些财产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偶尔会有一些车主拒绝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协调工作。
据了解,在保监会与税务总局的联合发文中,双方明确,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处理。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今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缴税款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发生争议,纳税人可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反映。
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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