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作为高度危险运输工具,每年引起成千上万的交通事故,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我国,据统计,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和损失,已超过全社会纳人国家统计的非正常死亡和财产损失的总和。为了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及时有效地获得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我国先后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纳入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然而,这些规定无论上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着许多争论与分歧。有鉴于此,本文试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与经营模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依此规定,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为“不盈利不亏损”原则。
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