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摩托车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合同上写“次日零时生效”,但在“生效”前,如皋一名投保人的摩托车却将人撞成九级伤残。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对方理所当然地以“保险还未生效”为由强硬拒绝。双方对簿公堂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保险公司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没有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11万元。对此在保险行业横行多年的“潜规则”,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2日向南通市保险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废除保险合同中“自次日零时起生效”这一个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的格式条款,并修改相关条款,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买完保险出车祸,索赔竟遭拒绝
记得2009年6月29日上午8时,如皋市袁桥镇居民曹文彬来到如皋市一家保险公司,为其刚刚购买的一辆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投保过程倒很顺当,几分钟后,保险公司就为曹文彬办完了投保手续,并向他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上面载明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也就是说,曹文彬的保单要到第二天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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