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因此,当事人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日前,这个保险行业的潜规则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回原形。
案宗
保险真空期出意外
2009年6月29日8时,江苏如皋市民徐育恒来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如皋支公司,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于当日8时6分向徐育恒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
当日11时20分,徐育恒委托姜某骑自己的摩托车外出办事,与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潘某伤残。2009年7月29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潘某承担主要责任,姜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双方协议,徐育恒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2009年12月14日,徐育恒给付潘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3万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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