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车商未及时按合同约定为购车者代购车险,而车辆受损后无法理赔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车辆交付时车商就应当履行代购保险的义务,依法支持了购车者的赔偿请求,即判决售车公司赔偿李某损失6.4万余元。
2008年3月16日,李某与成都某车业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书》,约定购买花冠轿车一辆,购车价为10.9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公司附加服务为代为购买保险和上牌。当月23日,李某向公司交付了首付款、保险费、上牌费用等6万元后,取得了花冠轿车一辆。4月22日,李某驾驶该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6.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李某通知售车公司要求保险理赔,公司方却称,由于事故发生时车辆未上户故未办保险,无法理赔。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公司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6.4万余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购车合同书》虽未对代为购买保险的时间和具体险种作出明确约定,但该公司作为汽车销售专业公司,应当明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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