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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告高某于1998年7月6日与被告l保险支公司订立了一 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奔驰sel600轿车,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玻璃破碎险、 盗抢险等附加险,保险金额总计220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为 10万元。高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9140元。1999年5月14 日晚9时许原告驾驶承保车辆发生事故,汽车坠入山涧并起火烧 毁。原告在返回公司后报案。被告和l市公安局在次日上午进行了现场勘察。原告于1999年8月6日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被保险人遂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认为: ()原告以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却 投保1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 瞒事实; (2)原告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向公安交通部门和消防部门报案; (3) l市科技咨询中心鉴定该车起火不是由于车辆驶出公路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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