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一:深圳的陈先生花10 多万元买了辆新面包车,交车款时为新车投了全车盗抢险、车辆碰撞险、第三者责任险等7 项。“全保”保险,并当即向某保险公司交清了7180 元的保险费,办妥了投保手续。但不到一个月,在车牌尚未办好之际。新车却丢失了。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公司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理由是:该车被盗时尚未领取车牌,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之约定,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车主则认为,一是7 种保险一次交费,自然保险公司承诺“自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为什么又暗藏了一个“特别约定”?二是如果上车牌之后全车盗抢险才生效,那么上牌之前收取的盗抢险保险费又是什么意思?双方未能达成共识,车主上诉至法院。法院最后裁决:保险公司胜诉。保险公司因保单上明确写有“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且投保人在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签章,确认了保单及特别约定的有效,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之二:1998 年12 月,北京的王先生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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