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陈先生驾驶自己的宝来路经石人南路,不料与别人的桑塔纳发生了“亲密接触”,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全责。陈先生因家里有急事需要处理,加上考虑到等待保险公司定损、勘察等一系列事宜的烦琐,决定与对方私了,对方赔偿陈先生1000元,陈先生自行修理,修理费多少不再与对方有关。但令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事后修理费用高达2300元。他更没有想到的是,当他就超出的1000多元修理费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陈先生已经与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了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再对陈先生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通常来讲,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车主也将自己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力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且,当车主从第三方处未获得足额赔偿时,仍可以向保险公司继续索赔。因此,按理说,保险公司应该对陈先生进行赔偿。不过,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陈先生与对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中,规定了超过1000元的修理费,对方不负责。这就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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