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为自有的桑塔纳轿车技保了保险金额为15万元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24日o时-2002年 1月23日24时止。2001年1月15日夜里,李某驾驶该车回家途中,将行人王某撞成重伤,后经鉴定机关评定为二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家人多次向李某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双方在损害赔偿数额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5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9. 78万元。在法定期间内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李某没有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王某得知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技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公司。人民法院依据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民事判决书,向某保险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保险公司多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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