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证、照,在交通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国家对驾驶人员的驾驶技术和资格的法律认可,同时,驾驶证、照对汽车保险的合同双方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就举一案例。 2000年6月23日,王某将其解放平头柴大货车向承德一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24日至2001年6月23日。并交保费5000余元。2001年3月15日,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县怀丰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推自行车人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货车也不同程度的损坏。怀柔县交通警察大队以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装载质量,以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四)项:不准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依据《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王某到当地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第三者责任赔偿费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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