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保险法 【摘要】原告李某认为,其车辆因修理所花费的实际费用是18000元,该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车辆修理前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等内容,在我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定损后,向李某出具了定损单,李某对定损单进行了确认,双方已对修理项目和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定损单具有合同效力,应严格按照定损单确定的损失进行赔偿,故超过10000元的修理费,属于李某擅自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案例: 原告李某,2009年10月9日,将自己的家用车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期限自2009年10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2009年12月5日,原告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桥附近,因遇到紧急情况处理不当,与路边的隔离带相撞,造成本车前部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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