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全责全赔,无责不赔”的“按责赔付”规则,从法理上看,符合民法原则和保险原理,但实践中被故意曲解,直接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一些义务,由此给投保人带来许多不便和损失。 买车之前,多位朋友告知:路上发生碰撞后,如果责任划分存在争议,不妨自己认全责,这样方便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初觉得这个建议有些太过委屈,也显得不够公平;直到自己经历过几次碰撞的痛苦之后,才明白这真是经验之谈。造成这种怪相的直接原因,正是保险公司自己设定的“按责赔付”条款。 在我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损失险合同中,一般都有这样的约定: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部分责任则按照所占比例进行赔偿。这就是所谓的“全责全赔,无责不赔”的“按责赔付”规则。从法理上看,这符合民法原则和保险原理,但实践中被故意曲解,直接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一些义务,由此给投保人带来许多不便和损失。例如,在保险车辆负部分责任的索赔中,任何一方的全额赔偿都必须和双方的保险公司交涉,不仅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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