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名私家车主把车挂靠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再由该公司转租给他人,转租后出了事故,车被撞坏了。车主能直接向租车人索赔吗?保险公司会理赔吗?近日,闽清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车损后得曲线索赔
福州刘先生将一辆丰田小轿车挂靠到闽清县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挂靠合同,将车辆委托汽车租赁公司代管代租。2012年7月15日,池某从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刘先生的小车,当天发生了事故造成了车辆损毁。
“前述的车辆事故,维修期间,租金照付”“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30%的加速折旧费”,根据池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池某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及车辆折旧费。
池某辩称小车的实际车主是刘先生,而不是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不是车辆的利害关系人,租赁公司要求他赔偿属主体错误。车主刘先生表示,他将小车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有关赔偿事宜全权委托该公司负责。
经法院主持调解,池某赔偿原告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维修期间租金1.3万余元及折...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