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乘坐在车上,车辆拐弯时突然摔下受伤,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是“本车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拒绝赔付。24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的瞬间,已由“本车人员”转换为“第三者”,最终判令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其余部分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1年5月25日,江苏新沂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止,保险限额为12.2万元。2012年2月15日上午9点多钟,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沿新沂市某道路行驶,当车辆经过一路口拐弯时,刘某突然从三轮车上摔下受伤。见刘某头部流了很多血,王某立即将刘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刘某伤情为双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前颅底骨折、左枕头皮挫裂伤、右额头皮擦挫伤、脑疝。同年3月11日,刘某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作为车主的王某先行支付了刘某3万余元赔偿金。
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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