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3月6日,邹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有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邹某受伤,住院治疗50天,花去医疗费70000元。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邹某、陈某的两轮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86000元。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仅规定了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责任,对未投保的机动车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也留下了空白,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但江苏、安徽、广东、北京等多数省市地方性法规均有类似“机动车一方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当在其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保护了受害人利益,还可教育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促使其尽快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但现实生活复杂多变,如果简单地依据这种规定,将会使没有事故责任或事故责任较小的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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