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起草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是《条款》的一大亮点。《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车险事故,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方面,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使得被保险人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防止由于第三方偿付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同时,也节约了被保险人的时间,尽量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对被保险人的生活产生影响,发挥了保险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与《保险法》相契合,同时也解决了“无责免赔”的问题,使保险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发挥了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提高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同时,相关的责任方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公平和正义。“代位追偿权”一词说来并不陌生,尤其是在代驾盛行时,关于代驾事故中,“保险公司有没有代位追偿权”曾一度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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