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不足以弥补很多受害人的损失。今后能否更进一步,打破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免责”?
3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此之前,保险公司对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可谓是“双重免责”,可以不予理赔。
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在醉驾、毒驾中,保险公司只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一些必要的抢救费。被撞者无法从保险公司处通过交强险解决赔偿问题;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时候,都会提供对于上述情形的免责条款,同时要求投保人签订情况告知书。如果投保人拒绝签订告知书,保险公司将不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关键是,目前投保人根本找不到没有此条款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如果投保人签订告知书,根据我国保险法,此免责条款自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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