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张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五台士集村文化活动广场附近,将路边坐着观看下棋的老张撞倒,经救治无效死亡。五台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132050元。为了帮助肇事者理赔,受害方虽然写下了全部收到赔款的字据,但张某实际只付了32050元,其余10万元并未支付。受害方将肇事车投保的平安财保公司起诉至五台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平安财保公司辩称,驾驶人系无证驾驶,且肇事司机与原告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并未提及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法无禁止即可为”,故被告方以肇事者无证驾驶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平安财保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保险赔偿款11万元。 判决后,平安财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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