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理由:死者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和对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理赔40余万元 本报讯(首席记者吴倩通讯员赵俊丽)昨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结果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驾车翻车被甩出车外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司机樊某是机动车之外的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 2012年1月26日23时,死者樊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时翻车,樊某被甩出车外,致车上人员赵某、黄某受伤,樊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樊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车经价格中心鉴定车损价值为97517元。 樊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于2011年5月17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医疗费用1万元、死亡伤残金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车损险10.3万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为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2年5月17日止。事故发生后,乘车人员赵某、...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