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在搭乘一台变型拖拉机下车过程中,刚好遇上后方驶来的货车追尾撞上拖拉机,致使他被摔出车外,并被车上的货物砸伤。汤某在起诉索赔中,保险公司以汤某属于“车上人员”而非车外“第三人”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投保两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分别赔付汤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汤某的其余损失由两机动车车主按责任比例赔偿。 2010年11月7日,被告寻某驾货车从湖南醴陵市城区方向驶往王仙镇方向,与同车道前方被告宋某驾驶的已临时停车下人的变型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原告汤某从车上摔下后又被拖拉机上掉下的货物砸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寻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汤某颈椎、右上肢受伤,成九级伤残,他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遭受损失118000余元。经查,两事故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事发后,他向货车车主和搭乘的拖拉机驾驶人宋某、车主易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遂一纸诉状将两事故车车主、驾驶人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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