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加大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担责。 《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如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侧重保护受害人权益 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幅快、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类型。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图鹏认为,该《解释》侧重保护赔偿权利人(受害人)的权益,因为如果将醉驾、故意事故都列入赔偿责任内,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和运营成本。 《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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