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碰撞 当事一方受损伤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两车没有接触,但造成当事一方受伤,车主或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名山县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作出“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摩托车司机避险中撞上围墙 5月28日,名山县廖场乡万坝村村民胡远峰(化名)销售完茶叶后,骑着两轮摩托车返家。路上有一相向而行的小车,在一茶厂门口,小车突然变向占道。由于摩托车在后面离得太近、车速过快,在应对突变中,胡远峰为避免相撞,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虽避开了与小车相撞,但摩托车却撞在了茶厂的大门围墙上,造成胡远峰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胡远峰被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段为:左侧颞叶脑挫伤伴血肿形成;右侧颞骨线性骨折伴颅底积气;颅底骨折;脾破裂;左侧第9肋骨骨折。胡远峰的伤情损伤,经四川无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十级残。 名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勘验,事故发生时两车未发生接触,并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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