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曾某各项损失5.8万元。 2011年12月30日早晨,陈某驾驶湘J90N69两轮摩托车从安乡县深柳镇官陵湖出发驶往安乡县安丰乡出口洲。7时40分,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306安乡县大鲸港镇国营渔场路段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至公路南侧恰遇熊某驾驶湘J8V462两轮摩托车载曾某迎面驶来,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曾某及熊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曾某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陈某未无证驾驶及驾车时占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以熊某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未注意行车安全为由熊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曾某与陈某、熊某就赔偿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某保险公司提出,陈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依照交强险合同条款第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的立法原意是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三者利益,使得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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