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辆使用了多年的旧车,投保时被要求按新车购置价缴纳保费,而在出险后,却依照大大缩水的折旧价进行理赔。安邦财险的这一做法,遭到了温州车主的投诉。而这“高保低赔”的两套标准,却是目前保险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 2010年底温州车主杨先生,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洞头营销部(下称安邦财险),为其一辆使用多年的奔驰E200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上注明的“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新车价格45.4万元,且不计免赔。 2012年1月1日,该车发生事故,经安邦财险现场勘查确认,该车负全责,并推定车辆全损。然而在理赔时,安邦财险并未按照保险金额45.4万元计算,而是以该车辆折旧后的价值19万余元进行赔付。杨先生对此颇为不解。他说在车辆投保时,安邦财险明知投保车辆已经使用4年以上,而当时却要求车主按新车购置价格45.4万元投保,并据此金额交付了保费,为何在理赔时却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他认为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后,杨先生向温州市洞头县消保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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